第一部分 与招标采购有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信访工作条例》, 5月1日起施行。
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5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 ),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 ),《规定》修改了串通投标案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7月15日,财政部再一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征求公众意见。
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55号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解释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领域
1月7日,财政部公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意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1月14日,财政部公布《政府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是第七种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
1月14日,财政部公布《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拟作出“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107号),文件强调“推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更多采购具有绿色低碳相关认证标识的制服、校服。推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类公共机构率先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国有企业率先推进绿色供应链转型。推进修订《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完善绿色采购政策。”
1月27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3月3日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中央预算单位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49号),《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2〕54号)
3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2〕9号)。
3月25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
3月28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2022年立法工作安排》,力争年内完成政府采购法(修订)、资产评估法(修订)、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完成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等规章项目。稳步推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订)、财政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企业财务通则(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项目的起草工作。
4月7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中国公共采购发展报告(2021)》。
4月10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4月21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相关的行贿、串通投标案等。
4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组织申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的通知》( 财办库〔2022〕97号)。
5月6日,财政部国库司召开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视频交流会。
5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
5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文件要求“在财政政策措施中要求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模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5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月30日,财政部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 ),文件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分类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和用船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
6月2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文件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社会信誉良好、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学校应当组织本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并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要推行学校食堂供餐。目前采取校外供餐单位配餐的,还应遵守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关于供餐企业(单位)准入、退出管理和招投标采购、合同履约等相关规定。”
6月14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8月2日,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28号)。
8月1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
8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2〕77号),通知要求“禁止学校采购无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外供餐招标管理,严格招标程序,实现招标过程透明规范,在“阳光下”接受监督。”
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规定“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支持地方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
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规定“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进一步细化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研究明确强制采购要求,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
9月22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要求“通过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按规定享受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政策…,在已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领域,政府采购按规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具备绿色产品标识的产品。(一)改革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技术和产品发展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将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
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作出修改、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作出修改。
10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鼓励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10月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的通知》(财预〔2022〕126号),规定“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变相增加编外人员预算”。
10月2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
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通知设计多项试点经验与招标采购领域相关内容。其中包括:“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等。
11月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
11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18部委联合印发《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国市监质发〔2022〕95号),提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评估。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更好实现政府采购优质优价。”
11月7日,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
1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2〕1719号)。
11月23日,国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管资〔2022〕438号)。
11月28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文件强调保障社会资本充分竞争。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PPP项目。地市级、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可以代表政府方出资参与PPP项目,不得作为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12月2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273号)。
12月9日,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42号)。
第三部分 招标投标领域
1月3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1月12日,国资委《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21〕299号) ,文件要求中央企业年底前完成招投标业务等内控制度标准化工作。
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水建设〔2022〕15号),包括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以及调整在正式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需要具备“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需要间隔10日。
1月18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1月份新闻发布会,一是着力深化市场化改革,破除隐性壁垒。修订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抓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落地实施。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清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的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投标条件。二是着力推进法治化建设,强化公正监管。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进一步落实到位,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1+N”法规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加大政府有关失信信息共享公示力度,破解“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建立破产信息共享机制。
1月19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召开了《国有企业服务采购操作规范》团体标准启动会。
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107号),文件强调“鼓励国有企业率先推进绿色供应链转型。推进修订《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完善绿色采购政策。”
1月21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线召开2021年行业发布会。任珑会长主持会议并致辞,副会长贾建华、白会宜、李小林、袁炳玉、石国虎出席会议。会议共发布了八项行业成果和荣誉称号。
1月21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印发《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高级招采人员评审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月27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首次发布《2021年招标投标交易指数》。
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2021年进展情况和2022年工作展望”。
2月2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
2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举行媒体通气会,通报国有企业对标世界一流管理提升行动有关情况。
3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月8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印发“关于发布《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测试内容指导(2022年版)》的通知”。
3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3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直接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服务。”
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发改法规〔2022〕355号),《意见》提出,要推动制度标准规范统一、强化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共享互认、推进专家资源共享共用、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推进CA数字证书跨省互认等多项重点任务目标。
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文件提出“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3月29日,平庆忠老师主编的《网上商城采购理论与实践》正式出版,该书深度解读国企网上商城采购交易操作规范团体标准。
3月29日,电子招标投标全流程技术标准编制工作部署会以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形式在北京举行。根据会议部署,首批8个技术标准编制工作计划于2022年底完成。第二批8个技术标准计划2022年下半年部署编制,2023年底基本完成。
4月10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意见强调,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招标采购方面,意见指出: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4月11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筑牢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专访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
4月20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北京召开《电子采购交易技术标准(非招标方式)》编制工作部署会。
4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
5月6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5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发改办体改〔2022〕400号),通报 “广州市国资委强行要求国企招标进入指定平台交易被责令整改”等典型案例。
5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召开优化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政策制度环境调研座谈会,下一步法规司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国有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发展需要,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自主权,优化招标投标程序,丰富招标采购工具,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完善协同监管体系,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数字化转型和高效集约发展。
5月13日,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讲话,会议强调“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扎紧制度“篱笆”,整合建立了统一的交易平台,所有交易实现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在线监管,防止行政权力插手干预。严肃财经纲纪,瞪大审计的“火眼金睛”,哪里有公共资金资产资源,审计监督就到哪里…”
5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健康发展有关情况,提到“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对于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垫资建设。研究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政策。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配套制度建设”
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按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对于重大乡村建设项目,严格规范招投标项目范围和实施程序,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
5月3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推出六个方面33项措施,要求推动一揽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确保及时落实到位,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通知提出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方面: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线“合同示范文库”。
7月6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等,会议强调“要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金融、招投标等高频服务领域应用,推进电子印章同步发放,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部门和地方信息共享,提升电子营业执照等互认度。”
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文件共提出4方面12条政策措施,其中明确,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以工代赈用工及劳务报酬发放要求。此外,《工作方案》要求项目建设环节压紧压实各方责任。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要在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以工代赈用工及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在工程服务合同中与施工单位约定相关责任义务。
7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招投标各方主体权责落实不到位,市场隐性壁垒和门槛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违规行为易发高发等突出问题,提出5方面20项具体举措,引导招投标活动朝更加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8月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文件要求“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金融企业应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
8月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35号),通知明确紧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分包等关键环节,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村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通知》提出,各地要完善支持政策,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村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
8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废止《“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2000 年第 6号)、《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 号)、《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基础规〔2018〕532 号)、《农村扶贫公路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8〕1694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环资〔2016〕686 号)
8月10-13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山东济南组织召开网络远程异地跨平台分散评标组、网络互联共享与管理评标专家库组、网络数字行政监督组、招标公告公示发布组技术标准初稿联审会。
8月15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扩投资稳就业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22〕82号),通知要求“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
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发改办体改〔2022〕669号)。
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9月15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文件指出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
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提到“(一)改革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技术和产品发展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将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
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作出修改、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作出修改。
9月2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59号),要求在公路建设领域进一步打破中小企业获取项目的围墙壁垒,规范招标文件条件设定,严禁明招暗定。通知明确,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严禁以任何形式对中小企业设置附加条件,严禁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技术、商务条件或者资质、规模、业绩、奖项要求,严禁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荣誉奖励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禁限制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严格落实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交公路规〔2022〕8号)
10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
10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组织召开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技术标准验证工作首次双周调度会暨动员部署会。
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据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加强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与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开展联合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特定职务以及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进行限制,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其中提到“在招投标领域方面,要求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通知设计多项试点经验与招标采购领域相关内容。其中包括:“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等。
11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2〕361号)。
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提到“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1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组织召开招标投标改革创新视频推进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视频形式参加会议。会议强调,纵深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着力破解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打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要突出数字赋能“智慧交易”,着力抓好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突出全覆盖全链条全流程,着力提升招标投标监管水平。突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着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市场竞争。
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第四批)的通报(发改办体改〔2022〕907号)。
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以视频会议形式组织召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改革工作推进会,总结交流推广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改革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研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明确下一步重点任务。会议深入分析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发展数字经济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提出的新要求。从拓展平台覆盖范围、深化平台互联共享、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推动平台利企惠企等四个方面对下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其中多项任务与招标采购领域相关。其中包括: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推进“ 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着力破除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着力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银行开户、贷款、货物报关、项目申报、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等领域全面应用,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接入“一网通办”。
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与招投投标相关事项在政府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章节有所体现。并明确依法依规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提供便利和优惠措施,依法依规对信用状况较差的信用信息主体予以限制或约束。
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2〕94号)。
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11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出席发布会,通报情况,并就媒体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通报中明确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11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2年版)》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2〕99号),《指导目录》有5项涉及招标投标领域。事项及实施依据具体有: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进行行政处罚。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行政处罚。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行政处罚。以上事项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
11月28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中物联等8单位共同发布通知,正式公布“2022年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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